动物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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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85号共和国法

一项促进菲律宾动物福利的法案,也被称为“1998年动物福利法”。

它是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上制定的。

第一节。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和规范用于饲养、维护、饲养、治疗或训练所有动物(无论是作为贸易对象还是作为家庭宠物)的所有设施的建立和运营,保护和促进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就本法而言,宠物动物应包括鸟类。

第二节。因此,任何个人、协会、合伙企业、公司、合作社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包括屠宰场,不得建立、维护和经营任何宠物店、犬舍、兽医诊所、兽医医院、畜牧场、畜栏、种马场或动物园,以进行动物的繁殖、治疗、销售或交易或训练,除非首先从动物产业部获得注册证书。

该证书应在证明该动物设施足够、清洁卫生、不会用于或造成动物痛苦和/或痛苦的情况下颁发。该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有效期届满前被动物产权局局长因正当理由取消,并可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下每年更新6年。该局应就签发或续发此种证书收取合理的费用。

这些设施必须足够、干净和卫生,并且不会给动物造成痛苦和/或痛苦,这是这些设施运营的持续要求。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本局可以撤销或注销登记证书。

第三节。动物产业局局长应监督和管理宠物店、犬舍、兽医诊所、兽医医院、畜舍、畜栏、种马场和动物园的建立、运营和维护,以及用于饲养、治疗、维护或饲养动物以供出售或交易或用于培训的任何其他形式或结构,以及以任何形式的公共或私人运输设施运输此类动物。为了在运输过程中提供最大程度的舒适,尽量减少(如果不能完全消除的话)疾病和死亡的发生率,并防止对动物施加任何残忍的行为。

局长可要求任何政府机构提供符合其权力、职责和责任的协助,以确保本法及其颁布的规章和条例得到有效和高效的实施。

该政府机构有责任在被要求提供协助时,利用其预算中的任何可用资金为此目的提供协助。

第四节。运输宠物、野生动物和所有其他动物的任何陆地、空中或水上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者都有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提供足够的、清洁的、卫生的设施,以便在寄售地出售、运输和交付给收货人。在这些动物过境期间或在必要时,他们应提供足够的食物和水超过十二(12)小时

没有动物产权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的书面许可,任何公用事业单位不得运输此类动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对动物进行残酷的禁闭和约束。

任何形式的残忍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即使运输者获得了动物产权局局长的许可。运输中的残忍行为包括过度拥挤,将动物放在汽车后备箱或引擎盖下。

第五节。特此设立一个隶属于农业部的动物福利委员会,经农业部部长批准,该委员会应在批准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发布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严格执行本法的规定,包括制定安全和卫生标准。委员会应从准则实施之日起每三年或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审查。

委员会应由下列国家的正式代表组成:

  1. 内政和地方政府部;
  2. 教育、文化和体育部(DECS)
  3. 农业部动物产业局(BAI)
  4. 环境及自然资源部保护区及野生动物局(PAWB)
  5. 国家肉类检验委员会(NMIC)
  6. 农业部农业培训学院(ATI)
  7. 菲律宾兽医协会
  8. 菲律宾兽医协会(VPAP)
  9. 菲律宾动物医院协会(PA HA)
  10. 菲律宾动物福利协会
  11. 菲律宾防止虐待动物协会(PSPCA)
  12. 菲律宾养猪从业者协会
  13. 菲律宾犬业学院(PCCP)
  14. 菲律宾动物科学学会(PSAS)

该委员会应由一名来自私营机构的代表担任主席,并应有两(2)名副主席,由BAI的代表和另一名来自私营机构的代表组成。

委员会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经常举行会议。委员会委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但可不时领取合理酬金。

第六节。任何人虐待任何动物,忽视提供适当的照顾、食物或住所,或虐待任何动物,或使任何狗或马进行斗狗或斗马,杀害或导致或促使其遭受酷刑或剥夺适当的照顾、食物或住所,或虐待或将其用于未经动物福利委员会明确授权的研究或实验,均属非法。

宰杀牛、猪、山羊、绵羊、家禽、兔子、水牛、马、鹿和鳄鱼以外的任何动物,也同样被宣布为非法,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作为国教或教派的宗教仪式或土著文化社区的民族习俗所要求的仪式的一部分,但领导人应与动物福利委员会合作进行记录;
  2. 当宠物动物患有由正式持牌兽医确定并证明为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时;
  3. 经持正式执照的兽医确定并证明,为结束该动物所受的痛苦,必须进行宰杀;
  4. 为防止对人的生命或肢体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而采取的行动;和
  5. 为控制动物数量而进行的;
  6. 经批准用于研究、实验的动物被宰杀的;和
  7. 经持牌兽医认定及证明之其他类似前项理由。

对上述所有动物,包括牛、猪、山羊、绵羊、家禽、兔、牛、牛、鹿、鳄鱼,在任何时候都应按照人道程序进行宰杀。

为此目的,人道程序应指采用委员会可能确定和批准的现有最科学的方法。

只有经委员会批准的程序才能用于杀害动物。

第七节。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栖息地是每个人的责任。破坏上述栖息地是对动物的一种虐待,保护栖息地是保护动物的一种方式。

8节。任何人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经最终判决定罪后,应处以不少于六(6)个月不超过两(2)年的监禁或不少于一千比索(p1000)不超过五千比索(p5000)的罚款,或由法院酌情处罚。法人违法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执行徒刑。外国人有违法行为的,服刑期满后立即驱逐出境,不再提起诉讼。

部分9。凡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法令、法令、行政命令、规章、条例均据此废止或修改。

节10。本法应在至少两(2)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后十五(15)天生效。

批准:

小何塞·德·维内西亚
众议院议长

内普塔利·a·冈萨雷斯
参议院主席

该法案是对参议院第19号法案的巩固。第2120号法案和第9274号众议院法案最终分别于1998年2月3日和2月2日在参议院和众议院获得通过。

Roberto p. nazareno
众议院秘书长

Hezel p. gaacutan
参议院秘书

批准: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菲德尔诉拉莫斯案
菲律宾总统

前面的条款是从最初的第8485号共和国法令中抄来的

第10631号共和国法案

一项修正第8485号共和国法某些章节的法案,也被称为“1998年动物福利法”。

第3329号
H. 6893号

菲律宾共和国
菲律宾国会
马尼拉
十五国会
第三届常会

会议于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在马尼拉开始并举行。

共和国法令第1号10631]

修改共和国法令若干条款的法令。8485,也被称为“1998年动物福利法″

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会议上制定:

第一节。现将第8485号共和国法第1节修改如下:

“第一节。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和规范用于繁殖、维持、饲养、治疗或训练所有动物(无论是作为贸易对象还是作为家庭宠物)的所有设施的建立和运营,保护和促进菲律宾所有陆地、水生和海洋动物的福利。本法所称宠物动物包括鸟类。

“就本法而言,动物福利是指动物的身心健康。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维持适当的住宿、喂养和一般护理标准,预防和治疗疾病,确保免于恐惧、痛苦、骚扰和不必要的不适和痛苦,并允许动物表现出正常的行为,避免人类对动物的虐待、虐待、残忍和剥削。”

秒。2。现将第8485号共和国法第6节修改如下:

“证交会。6。任何人虐待任何动物,忽视提供适当的照顾、食物或住所,或虐待任何动物,或使任何狗或马进行斗狗或斗马,杀害或导致或促使其遭受酷刑或剥夺适当的照顾、食物或住所,或虐待或在未经动物福利委员会明确授权的研究或实验中使用这些东西,都是非法的。

“除下列情况外,宰杀牛、猪、山羊、绵羊、家禽、兔子、水牛和马以外的任何动物也同样被宣布为非法:

“x x x。”

秒。3。特此在同一法案第6条之后增加新的第7条,内容如下:

“7秒。。饲养动物的人遗弃动物是违法的。

“如果任何人作为任何动物的主人或负责或控制任何动物,在没有合理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抛弃该动物,无论永久与否,而不照顾该动物,这种行为根据第9条构成虐待。”

“如果将动物遗弃在可能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的环境中,或者这种遗弃导致动物死亡,对责任人应处以最高刑罚。

放弃是指放弃对动物的一切权利、所有权、要求或占有,而不打算收回或恢复其所有权或占有。

秒。4。现将第8485号共和国法第8条修改为第9条,内容如下:

“证交会。9。任何人虐待、虐待或忽视动物,一经终审判决定罪,可按以下等级处以监禁及/或罚款:

“(1)监禁一(1)年零六(6)个月零一(1)天至两(2)年和/或罚款不超过十万比索(P100,000.00),如果遭受虐待,虐待或忽视的动物死亡;

“(2)监禁一(1)年零一(1)天至一(1)年零六(6)个月和/或罚款不超过五万比索(P50,000.00),如果遭受虐待,虐待或忽视的动物幸存下来,但严重受伤,失去了自己生存的自然能力,需要人为干预以维持其生命;和

"(3)对任何动物施以残酷、虐待或忽视,但未造成其死亡或使其丧失独立生存能力,处以六(6)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和/或不超过三万比索(30,000.00比索)的罚款。

法人违法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如果违反规定的行为是由外国人犯下的,他或她应在服刑后立即被驱逐出境,不作任何进一步的诉讼。

“上述处罚也应适用于任何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取决于前几节所定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影响或结果。

“然而,无论由此导致的动物状况如何,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将处以两(2)年零一(1)天至三(3)年的罚款和/或不超过二十五万比索(P250,000.00)的罚款:(1)辛迪加;(二)以虐待动物为业的;(3)公职人员或雇员;或(4)涉及至少三(3)只动物。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不抵债、无力缴纳罚金的,处以附属监禁。

5秒。。在上述章节之后新增第10节,内容如下:

“10秒。。农业部部长应从非政府组织、公民团体、社区组织和其他为此目的接受过必要培训的志愿者中委派动物福利执法人员。菲律宾国家警察、国家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应指定动物福利执法人员。因此,动物福利执法人员有权扣押和拯救非法交易和虐待的动物,并根据现行有关逮捕和拘留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指导原则逮捕违反本法的人。

“农业部部长应根据动物福利委员会的建议:

“(1)公布委任动物福利执法人员的准则及训练要求的指引;和

“(2)建立对这些执法人员的监督、监测和报告机制。”

秒。6。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法案的任何条款被宣布违宪或无效,本法案中未受影响的其他部分或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

秒。7。凡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切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条例及其他公告或其部分,均视为据此废止、修正或修改。

秒。8。本法应在其在官方公报或至少两(2)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15)天后生效,以较早者为准。

批准,

(Sgd)。小费利西亚诺·贝尔蒙特
众议院议长

(Sgd)。京戈伊·埃杰西托·埃斯特拉达
代理参议院议长

该法案是参议院第3329号法案和众议院第6893号法案的合并,最终于2013年6月6日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

(Sgd)。Marilyn b. barua-yap
秘书长
众议院

(Sgd)。艾玛LIRIO-REYES
参议院秘书

批准日期:2013年10月3日

(Sgd)。贝尼尼奥·阿基诺三世
菲律宾总统

第9482号共和国法

一项规定控制及消灭人类及动物狂犬病、规定违反者处罚及拨款之法令

第9482号共和国法,“2007年抗狂犬病法”

一项规定控制及消灭人类及动物狂犬病、规定违反之处罚及拨备经费之法令。

2007年2月19日星期一,在马尼拉大都会举行。

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会议上制定:

第一节。标题。-本法案应被称为“2007年反狂犬病法案”。

秒。2。保险单声明。-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权是国家宣布的政策。为此目的,应提供控制、预防传播并最终根除人类和动物狂犬病的制度,并确定负责任的宠物所有权的必要性。

秒。3。术语的定义。-就本法而言,下列用语是指:

(a)咬伤是指狗狗用牙齿抓、割或抓人,使人的皮肤受伤、刺穿或抓伤。
(b)有关官员是指村官、卫生工作者、警察或政府兽医。
(c)直接监督是指兽医必须亲自出现在村舍内的范围监督。
(d)狗是指一种常见的四足家养动物,属于食肉目(雄性或雌性),科学上称为犬类。
(e)安乐死是指对狗和其他动物进行无痛死亡的过程。
(f)扣押是指依法扣押和拘留。
(g)业主是指任何保管、窝藏或负责、照顾或控制狗只的人,包括其代表。
(h) Pound指的是收留流浪动物的公共场所。
(一)公共场所:指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如公园、商场、市场、街道等。
(j)狂犬病是指一种由lyssa病毒引起的高度致命的疾病,主要通过受感染动物的咬伤传播,其特点是肌肉麻痹、恐水和恐空气,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症状。
(k)狂犬病传播是指狂犬病病毒通过受感染动物的咬伤,或通过带有病毒的唾液污染皮肤和粘膜(如眼睛、嘴唇、嘴巴或生殖器官)的裂口而传播或传播。
(l)人类狂犬病疫苗接种/免疫预防是指由训练有素的医生或护士在合资格医生的监督下为人类接种现代狂犬病疫苗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m)狗只注射狂犬疫苗是指在持牌兽医的直接监督下,由持牌政府或私人兽医或受过训练的人士为狗只注射狂犬疫苗。上述受训人员的服务仅限于犬类狂犬疫苗注射和政府大规模疫苗接种运动期间。
(n)暴露后治疗(P.E.T)是指暴露于狂犬病后进行的抗狂犬病治疗,包括局部伤口护理、狂犬病疫苗(含或不含抗狂犬病免疫剂)。
(o)暴露前预防(P.E.P.)是指高危人士在暴露于狂犬病之前接种狂犬病疫苗。
(p)流浪狗是指离开其主人的住所或场所,不再受主人有效控制的任何狗。
(q)兽用或人用巴比妥类药物是指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药物。

秒。4。国家狂犬病防治规划。-特此授权,应有一个国家狂犬病预防和控制计划,由农业部动物产业局主持的多机构/多部门委员会实施。该计划应由多个机构共同努力,在该国控制和消除狂犬病。其组成活动包括:

(1)犬类大规模疫苗接种;
(2)为已登记及接种疫苗的狗只建立中央数据库系统;
(三)扣留、控制和处置未登记、流浪和未接种疫苗的犬只;
(四)开展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宣传教育活动;
(5)高危人员暴露前处理和动物咬伤后处理的规定;
(6)在狂犬病高发地区,为5至14岁学童提供免费常规免疫或接触前预防,以及鼓励负责任地饲养宠物;
(7)该方案将由农业部(DA)、卫生部(DOH)、内政部和地方政府部(DILG)、教育部(DepEd)以及地方政府单位(lgu)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NR)、非政府组织(ngo)和人民组织(POs)的协助下实施。

5秒。。宠物主人的责任。-所有宠物主人须:

(a)定期为其狗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保存登记卡,其中应载有对其狗只进行的所有疫苗接种,以便准确记录。
(b)将其狗只送交强制登记。
(c)管好狗只,不让狗只在没有拴绳的情况下在街道或任何公众地方溜达。
(d)做一个负责任的狗主,为他们的狗提供适当的修饰、足够的食物和干净的住所。
(e)在二十四(24)小时内,立即向有关官员报告任何咬狗事件,以便进行调查或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并将该狗置于政府或私人兽医的观察之下。
(f)立即协助被狗咬伤的受害人,并承担因受害人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附带费用。

秒。6。政府机构的责任。-下列政府机构应共同实施国家狂犬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其任务是:

A.农业部

(1)改善和提升现有动物狂犬病实验室诊断能力,确保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2)确保动物抗狂犬病疫苗随时供应充足。
(3)对犬只进行免费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高危洼地为主。
(4)维持和完善动物狂犬病监测系统。
(5)与地方政府单位协调,建立和维持无狂犬病区。
(6)立即促进卫生部和菲律宾缉毒局(PDEA)批准兽医和人用巴比妥类药物和兽医安乐死药物的销售和使用。
(7)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培训以及狂犬病预防和控制以及负责任的宠物饲养的信息教育和交流活动。
(八)与其他机构合作,就狂犬病及其控制进行研究。
(九)制定最低标准,并监督本法有效实施。
(10)鼓励与卫生部、卫生部、民政部、DENR、非政府组织、POs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活动。

B.卫生署

(1)确保动物咬伤治疗中心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卫生部预审合格的人抗狂犬病疫苗供应,并为此目的与其他执行机构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协调。
(2)以最低费用对被怀疑患有狂犬病的动物咬伤的个体提供暴露后治疗,包括初始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剂量。
(3)免费为高风险人员提供暴露前治疗,如但不限于实验室工作人员、兽医、动物处理人员、疫苗接种员和其他接触狂犬病毒的人员。
(4)与民政事务事务署协调制订适当的健康教育策略,向市民宣传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以及负责任地饲养宠物。
(5)发展及维持人类狂犬病监察系统。
(6)鼓励与发展发展委员会、发展和发展部、发展和发展部、发展和发展事务部、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活动。
(七)会同药监局,立即批准兽用、人用巴比妥类药物和兽用安乐死药物的注册。

C.教育部

(1)通过学校健康教学/课程加强狂犬病教育。
(2)协助开展社区犬类大规模免疫接种活动。
(3)鼓励与发展援助署、卫生部、发展援助局、DENR、非政府组织、POs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活动。
(4)在小学和高中阶段的相关科目中纳入关于负责任的宠物饲养的适当信息和教育。

秒。7。地方政府单位的责任。-地方政府单位在其各自的地方应:

(1)确保所有犬只都进行了适当的免疫接种和登记,并为每只接种和登记的犬只颁发相应的狗牌。
(2)严格执行犬只扣押活动和现场管制,消灭流浪狗。
(3)确保狗只系上皮带或被限制在业主的房屋或业主的围栏内。
(4)拨出资金,加强国家狂犬病预防和控制规划的实施,特别是为免疫所需的供应品和人犬疫苗提供资金。
(5)确保第8485号共和国法第6节或“1998年动物福利法”的执行。
(6)制定额外的地方条例,以支持国家狂犬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其中应包括对当地称为“tandok”的治疗的规定。
(7)禁止买卖狗肉。
(8)就城市和一级直辖市而言,应根据本协议第9条的规定,在存放被扣押犬的地方建立并维护一个狗舍。但其他市政当局应自行建立一个狗舍,或选择与毗邻的其他市政当局和/或私人动物收容所和控制设施分担建立和维护狗舍的费用。
(9)禁止使用电刑作为安乐死程序。
(十)在各省、市、一直辖市指定一名兽医,设立兽医处,但其他市自行选择分摊兽医处费用。
(11)规定宠物店张贴有关狂犬病及负责任宠物饲养的资料。
(12)为确保实施本法规定的行政可行性,在遵守本条第8款规定的前提下,地方监管局应收取根据本法第11条第(1)、(3)、(4)、(5)和(6)款征收的罚款。依本法所征收之罚款,应用于加强本地区之国家狂犬病防治计画,并达致本法所定目标。DILG应确保地方政府单位遵守这些责任。

秒。8。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的协助。-负责实施狂犬病防治计划的机构应寻求非政府组织的协助和参与下列活动:

(1)社区动员。
(2)健康教育/宣传狂犬病及负责任地饲养宠物。
(3)群众性反兔运动
(4)在宠物或任何动物表演期间推广抗狂犬病运动。
(5)监察/报告动物及人类狂犬病个案。
(六)其他旨在预防和彻底根除狂犬病的活动。

秒。9。未登记、流浪及未接种疫苗的狗只的羁留及处理。-未登记、流浪或未接种疫苗的狗只须放入狗舍,并按以下指引弃置:

(1)未登记、流浪或未接种疫苗的狗应被扣押并饲养在LGU指定的狗舍。
(2)被扣押的狗在三天之后未被认领,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动物福利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由合格的人收养,或按照第8485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1998年动物福利法”)的相关规定,以任何授权的方式处理。
(3)根据本条例第7条,被扣押狗只的拥有人须向有关的LGU支付费用。

10秒。。控制狗只数量。-为了促进本法案根除狂犬病的政策,有必要控制狗的数量,并尽量减少不受欢迎的流浪狗的数量。因此,兹授权:

(1)民政事务管理局、兽医处、兽医处、兽医处、地方政府单位,在非政府机构和宠物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开展负责任宠物饲养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包括为狗只进行绝育或绝育的选择。
(二)地方政府设立奖励制度,给予已绝育或绝育犬只的饲主津贴或折扣宠物登记费。
(三)被扣押三次的犬只,经阉割、绝育后释放,费用由原主人承担。

秒。11。处罚。- - - - - -

(1)宠物主人未能或拒绝为其狗进行狂犬病登记和免疫接种,将被处以2000比索(p2000)的罚款。
(2)宠物主人如拒绝为其狗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须承担狗只及被其狗只咬伤者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
(3)宠物主人在狗咬伤人后拒绝接受观察的,将被处以一万比索(P10,000.00)的罚款。
(4)宠物主人拒绝对其狗进行观察,并且不承担被其狗咬伤的人的医疗费用,将被处以25000比索(p25000.00)的罚款。
(5)宠物主人在带狗外出时拒绝给狗拴上皮带,每次罚款500比索(500比索)。
(6)被扣押的狗应在支付不少于五百比索(P500.00)但不超过一千比索(p10000.00)的罚款后释放给其主人。
(7)任何人以狗换肉被认定有罪,每只狗将被处以不少于五千比索(P5,000.00)的罚款,并处以一至四年监禁。
(8)任何使用电刑作为安乐死方法的人,每一行为应处以不少于五千比索(5,000比索)的罚款,并处以一至四年的监禁。
(9)如果违犯行为是外国人犯下的,他或她应在服刑期满后立即被驱逐出境,不经任何进一步诉讼。

12秒。。实施规章制度。- DA应与卫生部、DILG、DepEd、DENR、非政府组织和POs协调,在本法生效后六十(60)天内发布必要的规则和条例。

13秒。。拨款。-实施本法规定所需的一亿比索(P100,000,000.00)应首先从《一般拨款法》项下的卫生部、农业部、劳工部和农业部的拨款中扣除。对于地方政府部门,所需资金从其内部收入拨款和其他地方资金中提取。此后,继续执行该法案所需的款项应列入年度《一般拨款法》。

14秒。。可分性条款。-如果本法的任何条款被宣布违宪,其他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

15秒。。功效。-本法应在《官方公报》或至少两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十五(15)天后生效,以较早者为准。

批准:

(Sgd)。曼尼·维拉尔
参议院议长

(Sgd)。小何塞·德·维内西亚
众议院议长

该法案是参议院第2541号法案和众议院第4654号法案的合并,最终分别于2007年2月7日和2007年2月20日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

(Sgd)。奥斯卡·g·亚贝斯
参议院秘书

(Sgd)。Roberto p. nazareno
秘书长
众议院

批准日期:2007年5月25日

(Sgd)。阿罗约
菲律宾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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